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禁止性从业行为清单》的通知
专利代理禁止性从业行为清单
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二、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委托人通报进度并送达法律文书和材料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以欺诈诋毁、虚假宣传、引人误解、商业贿赂、恶意低价等方式招揽业务,以及“快授权”“包授权”等违规承诺案件结果。
四、明示或者暗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或者向从事专利审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行贿或者利益输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等相关规定,聘任曾从事专利、商标审查或者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六、指派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代理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
七、专利代理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以及自行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费。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文件、票据、签名或者签章,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无资质代理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且未经委托人确认,擅自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决定。
十二、以滥用法律程序、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秩序。
十三、委托本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人员或者无资质机构承办专利撰写等代理业务。
十四、代理与委托人或者本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承办的专利代理师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
十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商业秘密等信息。
十六、未经本人审核,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或者专利代理师本人在他人撰写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
十七、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被撤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以及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时,未及时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人向第三方转委托案件的要求,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向第三方转委托案件。
十九、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