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申请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吗?
曾经有人说,实用新型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因为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发明专利是不一样的。翻翻指南,有明确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第一部分第二章7.4中关于初审中权利要求的审查中规定“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你看到过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实用新型文本吗?似乎很少。看来这种说法是靠谱的。以后记住了,写实用新型,不能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是否真的存在上述区别呢?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候,真的只能提交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吗?
答案是否定的!!
造成上述“实用新型申请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错误认识,一方面是对于指南的阅读不够仔细,其次由于目前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撰写中,由于大量低质量申请的存在,只有很少的实用新型申请会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考虑多个独立要求,有的申请甚至只有一个权利要求,连从属权利要求都没有,更不用说第二个独立权要求了。所以给上述错误说法一定的生存空间,因为很少见到有多个独权的实用新型申请,因此上述说法似乎是站得住脚的,可实际上是一个不容易被发现的错误的认识,是由于将“一件专利申请”与“一项实用新型”混淆了。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该规定对应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该款的规定为“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但专利审查指南中其实提到过: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在满足单一性的条件下,无论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审查指南中,都没有禁止在一件申请中存在多项实用新型。
由此可见,在审查指南中所提到的“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非是指一件实用新型申请中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
在满足单一性要求的前提下,一件申请中可以有多项实用新型,其中的每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由此可见,在一件实用新型申请中,也就可以存在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