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南京市科技局   分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2019-03-31    浏览量(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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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围绕我市“4+4+1”的主导产业,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每年根据省、市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文件,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给予后补助。 

  第六条  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八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流程图和 

  政策办理信息 

   

  附件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备案流程图 

    

  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1.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委窗口 

  三、办理部门 

  市科委高新处 

  联系电话:025—68786257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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