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分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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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奖励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奖励10万元。根据《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入库企业获批高企的,自高企认定当年起,将30万元奖励资金扣除已拨付的市培育资金后,在3年有效期内分批奖励。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科技创新,获取知识产权,推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为每家企业30万元(含市财政安排的高企入库先期培育资金),自高企认定当年起的3年有效期内,每年度奖励10万元。根据《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财规〔2018〕3号),入库企业获批高企的,自高企认定当年起,将30万元奖励资金扣除已拨付的市培育资金后,在3年有效期内分批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
(1)在高企有效期内被取消高企资格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3)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的;
(4)连续2个年度未获得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5)连续2个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达不到高企认定条件的;
(6)3年有效期到期不再申请高企认定的。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失误,造成企业未能获得当年度高企奖励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虚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关数据的,一经查实,取消年度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文件、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地区科技、财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发展现状及研发项目辅助账等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拨付年度奖励资金。
第七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各地科技、财政部门追回骗取的资金。
第八条 2017年及2016年第4批尚未兑现奖励资金的高企,按本操作规程兑现。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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